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
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范我市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二、环境保护部门按照环评审批权限依法受理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参加此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现场检查、资料查阅、验收会议,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中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内容进行审查,并自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出具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
三、建设单位申请审批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2份(附电子版);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1份(附电子版);
(三)《建设项目噪声、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1份(附电子版);
(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信息公开相关证明材料1份(附电子版);
(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受理情况、拟验收情况和验收决定予以信息公开,并加强对建设单位竣工时间、调试时间及验收报告等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订实施后,按法律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我局《关于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事项的通知》(渝环办〔2017〕40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申请表
2.受理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
境保护验收申请公示
3.拟作出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公示
4.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审批决定公告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9日
附件1
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
项目名称 | |||
建设单位 | |||
建设地址 | |||
环评批复文号 | 审批时间 | 年 月 日 | |
项目类型 | □污染影响类□生态影响类 | ||
竣工时间 | 年 月 日 | 调试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可多选):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 | |||
声明: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及所附文件和材料均为真实的。我单位承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一切责任。
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报送材料: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信息公开相关证明材料
|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原件),建设单位和环境保护部门各执1份。
附件2
受理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公示
(示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我局受理了以下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现将受理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年╳月╳日-2018年╳月╳日(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3-╳ ╳ ╳ ╳ ╳ ╳ ╳ ╳
传真电话:023-╳ ╳ ╳ ╳ ╳ ╳ ╳ ╳
通讯地址:重庆市╳ ╳区(县)╳ ╳╳ ╳路╳ ╳号
邮政编码:╳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验收监测(调查)单位 | 受理日期 |
1 | ╳ ╳╳ 工程(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附验收报告全本) | 重庆市╳╳区 | ╳ ╳ ╳ ╳ |
╳ ╳ ╳ ╳
| 2018-╳-╳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表全本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附件3
拟作出的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公示
(示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作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竣工环保验收决定的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年╳月╳日-2018年╳月╳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23-╳ ╳ ╳ ╳ ╳ ╳ ╳ ╳
传真电话:023-╳ ╳ ╳ ╳ ╳ ╳ ╳ ╳
通讯地址:重庆市╳ ╳区(县)╳ ╳╳ ╳路╳ ╳号
邮政编码:╳ ╳ ╳ ╳
一、拟作出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决定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 单位 | 验收监测(调查)单位 | 项目概况 | 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
1 | ||||||||
二、拟作出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不合格决定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 单位 | 验收监测(调查)单位 | 项目概况 | 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
1 | ||||||||
附件4
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的公告
(示例)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已对以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自公告日期起进行公告,公告期为7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23-╳ ╳ ╳ ╳ ╳ ╳ ╳ ╳
传真电话:023-╳ ╳ ╳ ╳ ╳ ╳ ╳ ╳
通讯地址:重庆市╳ ╳区(县)╳ ╳╳ ╳路╳ ╳号
邮政编码:╳ ╳ ╳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决定 | 审批时间 | 公告日期 |
1 |
渝环验〔2018〕╳号 |
2018-╳-╳ |
抄送: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保护信息中心,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3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