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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简介: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文件

渝环办发〔2014〕111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两江新区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提升环评审批效能,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4年11月3日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审批程序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提升环评审批效能,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环评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审批(含重新审批、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提交下列材料。 

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附电子版);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附电子版);

3.环境影响报告书、设置环境影响评价专题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附技术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未设置环境影响评价专题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附专家审查意见;

4.按照《环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涉及水土保持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有关项目,应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5.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直接填报《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附电子版)。

二、审批权限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按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令第5号),以及经市政府同意印发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渝环发〔2012〕2号)和《市环保局关于下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渝环发〔2014〕32号),分别报送环境保护部、市环保局、区县(自治县)环保局、经开区环保局和市环保局两江新区分局等有环评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

三、审批程序及时限

(一)审批程序。

1.申请

属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将申请材料提交市环保局接件大厅;属区县(自治县)环保局、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两江新区分局审批的项目,将申请材料提交其受理部门。

2.受理

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受理日期的书面凭证。

(6)对不予受理的申请,也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说明原因。

3.审查

(1)受理申请材料后,环保部门按规定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受理情况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信息,报告书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报告表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2)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审批前5个工作日,环保部门在官方网站公示拟作出的审查意见,征求公众意见。

4.决定

(1)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2)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审批时限。

1.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含重新审批),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2.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含重新审批),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含重新审批),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4.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重新审核,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

四、审批结果送达及公开

(一)属市环保局审批的,审批结果由市环保局接件大厅通知申请人签收并在重庆市环保局官方网站上公布。

(二)属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万盛、双桥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两江新区分局审批的,审批结果由其通知申请人签收并在其官方网站公开。

五、其他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万盛、双桥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两江新区分局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在不违反本规定情况下,细化各自的环评文件审批程序。

 


  抄送:重庆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各环评机构。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4年11月5日印发